长尾理论

1.从广义上讲,政府管理是为了达到某些社会目标,这其中通常也包含着成本和收益的权衡问题。

2.资源趋于流入有利可图的部门。

3.由于这些例子存在于非理想市场条件中,所以不会产生最优的经济结果。市场不完全,是我们需要律师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。

4.客户的最优应对方案,往往取决于他们对交易对方选择的判断,并以此制定决策,从而达到对客户最有利的结果。

5.清晰地界定产权能给我们带来收益。

短评:这几条到底哪抄来的忘掉了,现在看看就第三条让我心动。昨天晚上失眠,无聊看《一个》,一直翻到几天前的一篇文章《一年只需要工作六周就够了吗》,再想想自己还未出发就丧失出发欲望的青春,只想说:去你妈的瓦尔登湖。

1.天命之谓性,率性之谓道。(《中庸》)

短评:既然有理想,总是对现实的自我有所不满,而这正是大彻大悟者不会有的执念。(原文如此,不做修正了)

2.网络不能改变人性,它只是提供某种前所未有的可能性,把人性中潜在的某种因素激发出来。并没有什么“全新的网络经济”,我们所谈论的“网络经济”和“网络社会”的种种特点,其实是蛰伏在旧有的经济和社会形态中的某种因素被网络激活了。(埃瑟·戴森)

短评:网络的扁平化是激活的重点之一。正是扁平化的特性,使得那些蛰伏的因素显现出来,并且已不同于旧有经济和社会形态的方式显示出来,如同新特性。但是归根到底,依然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特性。就计算机发明以来的发展来看,只涉及到工艺的进步而未涉及到科技的进步,无论是无人驾驶汽车、智能手机、Google Glass等设备,只是将旧有的计算机工艺结合软件发挥到极致,依然是旧有科技的产物,并没有真正突破桎梏促进科技的发展和跨越。

3.并不存在这大众,只有把人们当做大众的方法。这话有多么正确,恐怕连他自己都想象不到。(雷蒙·威廉斯)

短评:暑期的法律方法论课程上,孙广宁老师提到一个问题,其实法官在进行推理的过程中,是先假定一个结果,然后去寻找法条,而不是如同人们想象以及判决书公布的那般,按照三段式的推理从法条——案件事实——结论的架构来进行审判。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只是为了让民众信服的形式,实质上使用的是先假定结果在寻找支撑结果的法律渊源的设证推理。我认为这也是导致法律在民众看来复杂的原因:当事人双发基于不同的假定寻找不同的法源,自然显得繁复许多。(由于第3条摘录中存在大众,所以短评中的大众一词我使用民众替代,以示两者着眼点的不同)

4.在供给无限的情况下,我们对大热门和利基产品的相对角色的看法完全错了。大热门是供给匮乏的产物——如果只有那么几个货架、几个波段,唯一明智的做法就是把这点空间留给那些最热门的东西。

注:以上几条应该来源于《长尾理论2.0版》,暂时未经查证。

——2013-07-24 17:21:50


技术与科技是两个不同的词,我更愿意区分为技术和科学,科技很难去准确地定义。(2017.05.25)